荔教综〔2017〕203号
关于做好2017-2018学年度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通知
各中学、中心小学、城区各小学: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中共福建省委编办、福建省财政厅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》(闽教人【2014】29号)精神,全面推进我区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,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,现就我区2017-2018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1.各中小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,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认真考虑本单位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工作。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教师为应交流对象,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%以上,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,原则上不参与交流。处于孕期、哺乳期或患病经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,在校内公示后,可不纳入交流。 2.要指定专人负责,进行逐一了解摸底,及时填报“2017-2018学年度符合校际交流条件人员名单”,并在汇总摸底情况的基础上,根据本校实际,制定好学校2017-2018学年度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方案,按“每年交流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交流对象的10%”比例,提前做好考虑,动员一部分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。 3.各集团内学校要依托教育集团、教育联盟,拟定结对帮扶方案,开展对口帮扶工作。各牵头学校每学年要派1-2名教师到成员学校支教,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,时间一年一交流。要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、薄弱学校开展教育教学、讲座交流,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,传播先进经验,推动教师素质整体提升。 4.各中心小学要认真考虑中心内教师的流动管理,积极引导和鼓励部分中心校教师到基层农村小学、教学点轮岗,并选送部分基层教师到中心校挂职任教,以发挥中心校辐射带动作用,促进师资资源均衡配置,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。 5.各中学应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余缺情况核岗定员,富余人员名单须报区教育局,由区教育局对严重超编学校的教师进行核编分流,统筹交流使用。 6.所有交流轮岗的具体人员须上报区教育局备案,列入校际交流人员管理,其人事关系保留不变。未经区教育局核准,任何学校不得随意进行教师变动。 请各学校务必于9月8日前将“2017-2018学年度符合校际交流条件人员名单”、“2017—2018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人员名单”及“2017—2018学年度参加校际交流教师情况统计表”,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备案,电子邮件发送至:lcqjspx@126.com。
附件:1.2017-2018学年度符合教师校际交流条件人员名单 2.2017-2018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 交流人员名单 3.2017-2018学年度参加校际交流教师情况统计表
荔城区教育局 2017年8月22日
(主动公开)
抄送:市教育局,存档。 荔城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