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莆田第四中学2017秋季收费校长公告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闽价[2004]费149号)有关规定,本校对高中入学新生收取学费、代办费和寄宿生住宿费。学生入学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和簿籍费两项。对看电影、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项目,我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“一事一收,事毕结清,多退少补,不得盈利”的原则执行。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,在每一学年结束前予以结清。 根据莆田市荔城区物价局、教育局、财政局批准荔价[2017]14号文件,并经本校校务会议2017年8月31日研究,现将本学期各年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如下: 年级 学费 课本费 簿籍费 住宿费 高一 900元 245元 20元 195元 高二 900元 175元 20元 195元 高三 900元 0 元 20元 195元
附:莆田市荔城区物价局《收费许可证》(复印件) 监督举报电话:12358
校 长:郑金山 2017年8月31日 |